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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的提示

更新时间: 2025-02-12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每个采暖季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均会持续不间断开展违规用热稽查工作。

  本采暖季,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某小区进行供热稽查时,发现有违规用热行为,情节较为恶劣,我公司工作人员在保存现场证据后,予以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后,对涉事者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向我公司缴纳违规用热费及违约金。

  “热”是一种商品,违规用热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为维持公平公正的用热秩序,现对违规用热相关联的内容提示如下:

  (2)擅自改动热力管网、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4)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6)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1)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擅自接通热力管网用热、开阀用热、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都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都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请存在违规用热行为的热用户立马停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每个采暖季我公司都会将违规用热稽查工作贯穿始终,并向城管执法、公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依法予以处理。

  请广大热用户从维护自身用热合法权益出发,自觉监督,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用热秩序。